船舶檢查規則  建造中特別檢查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19條
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 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 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 者,得申請准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