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建造中特別檢查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17條
建造中之船舶,其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 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於適當時期,就其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其圖說 需修改或變更,應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審核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