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16條
現成船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下列 文書送驗:

一、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應備之證書及船級證書。

二、船舶噸位證書。

三、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 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客船應檢具客船安全證書。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如附件二)。

六、法令規定之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