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11條
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 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 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