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9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 機關申請變更,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