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 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如附件三),並應自領得該 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發給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