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換發之國籍證書時,應將舊有證書繳由航政機關註銷。

但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之。逾期未繳 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