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3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遺失、滅失或破損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個月內,填具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 補發或換發。

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 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變更記載。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 更時,應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