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15條
依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繳銷而不能繳銷時,船舶所有人應 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作廢並註銷。

前項證書註銷作業,得由航政機關於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