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12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或領得換發之船舶國籍證書時,該臨時 船舶國籍證書即失其效力,並應由船舶所有人繳交航政機關註銷。

前項證書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船舶所有人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 繳銷。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 及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