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載重線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51條
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 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 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區域與季節期間、勘劃費、證書費之收取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