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載重線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49條
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

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