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載重線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48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 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 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