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載重線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47條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 舶載重線證書。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 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