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報告規則  ( 80 年 12 月 18 日)
第9條
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事 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

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之 時間。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內。

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簽證海事報告,應俟船長親自到場當面簽字。但 經核對海事報告、航海日誌及護照上之船長簽字,認為得予簽證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