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船舶拖帶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92條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 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93條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 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