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旅客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84條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 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 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