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77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 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 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