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76條
本節有關運送人因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到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 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對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得主張之。但經 證明貨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代理人或受僱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規定,對從事商港區域內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 、穩固、墊艙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