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74條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 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