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73條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