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71條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 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