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68條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 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 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