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65條
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 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 投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