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64條
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 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 不在此限。

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 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 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