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
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
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
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
照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已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貨物之一部後,他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者,對於
其賸餘之部分亦同。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
,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