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52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 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

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 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 合理之補償。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