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51條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 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 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

一、不能寄存於倉庫。

二、有腐壞之虞。

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