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貨物運送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48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 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 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