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50條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作或國際航運協議之實施,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 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廢止 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