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48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最低資本額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設立分公司經 營業務之營運資金、設備基準、經營項目、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 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