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43條
船務代理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 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及證 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 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 管理、保險金額、保證金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