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6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申請航 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