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 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 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