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2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規定,於在中華民國設有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 客貨運送業務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