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 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

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