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2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電 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經營固定客運航線者 ,應另於營業處所公開其運價資訊。

前項運價表,航政機關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利於國家進出口貿易或航業發展 者,得令業者限期修正,必要時得暫停全部或一部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