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7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 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合公 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

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購條件與政 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責機構之認可、推薦之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