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 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