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船舶運送業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0條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將 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

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