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16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 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中央主管機關另依委託 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