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10條
驗證機構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終端設備審 定證明(以下簡稱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審驗申 請之駁回或同意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其外觀變更等事項,每一審驗案件 之完整資料,應自完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驗證機構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隨時 抽驗經其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其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得低於該項 審驗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之五,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 特定之終端設備。抽驗之每一案件應於抽驗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抽驗結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