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5條
各種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 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順序檢驗之,於符合前順序之標準時, 免依後順序之標準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