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4條
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起施行。

終端設備多重語言字幕測試項目之線上韌體更新日期,由本會公告之,但 系統經營者擬提前更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