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21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終端設備相互承認 協定或協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承認他國或該區域組織之驗證機構依 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國外終端設備檢驗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 聲明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