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以有線傳輸媒介連接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以光或電子方式進行傳輸之 設備。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按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 備)之廠牌型號,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委託之有線 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構))申請審 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由製造商、進口商 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輸入之終端設備或系統經營者聲明其提供訂 戶使用之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構 )完成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之調變技術及主要元件之電 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傳輸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 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