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14條
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但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享有該 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第二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研發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 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會核准或事前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本會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補助計畫完成 之日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之補助申請;如其屬可歸屬於受補助單位之 原因,本會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