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10條
本會就受補助計畫進行之考評,得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 故未能履行者,應即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提出變更方式或措施,報經本會核 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