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4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 (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改善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 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改善措施之研議機制。 非公務機關遇有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通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將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