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四、電視事業。 五、訂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 六、經營國內新聞台頻道或購物頻道之衛星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